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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杂谈]大家都来学习学习因公出国(境)国家安全知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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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1:21: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因公出国(境)国家安全知识
1.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利益的总和,指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威胁和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关不被渗透等。
2.每个人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知道一些秘密。有些内部情况大家都司空见惯,不以为然。但对间谍来说,则可能是求之不得的至宝。如部队的编制、番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工厂的生产任务、技术革新、生产工艺;农业的优良品种培育;国内商业市场的需求;外贸出口货源和急需进口项目;科研机关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我国的传统工艺、技术等,都是情报机构要收集的内容。这些秘密事项都涉及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只有严守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才有保障,个人才能安居乐业。同时,境外间谍和一些敌对分子总是企图颠覆我社会主义制度,各种窃密手段无所不用。我们必须提高防谍警觉和保密意识,否则,被窃密、被间谍利用还不知道。
3.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后,和世界各国的经济与科技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及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国际间经济及科技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的经济、科技秘密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国(境)外的间谍机关、民间情治机构和来华的少数不法商人,使用公开合法、秘密非法等手段窃取我经济、科技方面的秘密,其主要手段有:
(1)搜集我各种报纸、刊物、资料、报告等进行分析,从中提取情报;(2)洽谈贸易、交流技术时,利用我方人员急于引进技术、设备或资金的心理,套取或索要情报;(3)在参观访问时,通过观察、拍照、窃取样品等方法,猎取情报;(4)以满足我方人员的某种要求为诱饵,骗取情报;(5)对我方人员采用金钱收买、感情拉拢、色情勾引等手段,窃取情报;(6)利用外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搜集我情报;(7)策反我方的高科技人员搜集情报;(8)对我出国(境)访问的经贸、科技等人员严密监控,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情报;(9)直接派遣情报人员人境搜集情报。
4.“心战”是指某些国家或政治集团利用宣传工具和宣传晶,对敌对的国家或政治集团进行的旨在扰乱其武装力量和居民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煽动其内部的不满情绪,瓦解其士气的一系列谋略活动。反动“心战”活动,是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所进行的旨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分裂我国家的反动宣传活动,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实行思想渗透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主要危害是:(1)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助长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2)制造谣言,挑拨离间,破坏我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密切关系;(3)煽风点火,制造混乱,破坏我社会稳定。对国(境)外敌对势力的“心战”,我们要提高警惕,自觉地抵制反动“心战”的宣传腐蚀。
5.我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国家秘密被窃取(或丢失),人员遇到策反,以及个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被国(境)外黑社会或恐怖组织绑架、抢劫、诈骗、暗杀等。
国(境)外情况复杂,出国(境)人员应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在国(境)外,常有一些外国人、外籍人有意或无意地问及我某些内部或我国与所在国及他国的一些敏感事项,其中有的是有意识地了解我方情况,掌握我方动态,以研究相应的对策。因此,我方人员在对外接触交往中,不要主动、随意谈及我内部情况,或征求对方对彼此间及他国间敏感事项的意见和看法。如对方主动问及上述情况,应按中央的对外宣传口径回答,切不可夹带有自己的主观臆断或结论。如无把握,可抽象、含糊地回答;如发现对方有意深谈或故意刺探、套问上述情况,了解我方意图或动态时,应设法避开话题或婉言拒谈。
7.在国(境)外,常有一些外国人、外籍人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索要我内部资料和科研成果,甚至采取十分隐蔽的手段,对我方人员的住地进行秘密搜查,一旦发现秘密资料,马上复印或偷拍,并对我方人员进行严密监控和重点跟踪。因此,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要认真做好所带物品的清理工作,凡内部资料或记有内部事项的笔记本等,与出国(境)身份不相符的证件等都不得带出国境,必需携带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信使手续,由外交信使带至我驻外使(领)馆。如一时疏忽,出国(境)后才发现带有内部资料时,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取得联系,商定安全保密方法。如当地无我驻外机构,则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对方(包括导师)索要我不能对外公开的科研资料和科研成果时,要做到表面不失礼,思想不失防线,以适当的名义婉言谢绝。切不可当面提供或写信给国内托人邮寄或回国后擅自寄送。
8.我出国(境)人员在出入他国国境或在国(境)外停留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国(地)的有关规定,接受合法的正常检查。凡属警方执行公务时的正常检查、询问,要讲究文明并礼貌作答。如对方问及无关的问题,或借机套问内部情况时,要周密考虑,谨慎从事,不得随问随答或有问必答,应拒绝回答无关的提问,以免泄露国家秘密。  
在国(境)外遇有情治机关有意寻衅,应作到三点:
(1)首先要做到不给其抓住把柄。特别要注意,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无论发生、发现什么情况,一定不要围观和在现场停留过久,以免被情治机关欺诈和传作证人。
(2)向寻衅的外国情治机关表示抗议。
(3)坚决要求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   
9.外国和台湾国民党的情治机关经常以政治毒害、金钱物质引诱、色情勾引、栽赃陷害、寻找把柄等多种手段策反我出国人员,达到收集我方情报、在我内部“安钉子”的目的。因此,我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或察觉出对方有此企图时,不要紧张。要做到:(1)首先要不动声色,保持镇静;(2)尽力疏远对方,最终断绝来往;(3)向团组领导或我驻外机构汇报此事,以求得他们的协助;(4)如被对方抓住把柄,要顺其自然并在保护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与对方周旋,然后寻机报告团组领导或我驻外机构,摆脱对方的要挟和纠缠。
10.国(境)外情况复杂,治安秩序不好,扒窃、抢劫案件较多,我出国(境)人员单独外出往往成为被袭击的目标或遭其他不测。即使有所在国(地)人员陪同,有时也会发生意外。为了安全起见,我出国(境)。
人员凡遇到对方邀请,要求单独外出看电影、遛马路、逛商店、进饭店、去舞厅、上公园时,均应婉言谢绝,不得轻易答应或随邀随往,以免发生意外。
11.国(境)外的娱乐场所都属营业性质,情况十分复杂,特别是有些娱乐场所是情治机构主办或直接操纵的。因此,在我们出国.(境)前或抵达目的地后,应首先向我有关人员或驻外机构了解前往目的地的个体摊点、黑市交易以及其他不正当的娱乐场所的情况,以免涉足。如系对方邀请,可以“兴趣不同”、“工作紧张”或“过于劳累”等适当理由予以谢绝或请安排其他正当活动。如事先不了解,临时发现时,可以“身体不适”、“不感兴趣”等理由设法尽快离开。
国(境)外不正当场所,如咖啡馆、夜总会、按摩院、浴池、酒吧、指压中心等色情场所和赌场(日本称“麻雀”),均不宜出入。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集中精力完成自己的出访任务,如要安排参观观光,通常应通过国(境)外接待单位安排,并弄清确实不是不正当场所时再进入。如已不慎进入,则应及时退出,并如实向组织说明。
12.一些国家(地区)的情治机关,为了达到监控外国人的目的,在一些饭店房间内装有仪器,这些仪器即使在房间内没有光线的情况下,也可监视室内人的行动。除了通常的传声器、电话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外,还有远红外线照相机、红外线夜视镜、光学镜头、闭路电视和其他尖端仪器。请勿在房间内搜查这些仪器,那样只能增加情治机关的注意。假如你碰巧发现,也不要声张,更不要使用水龙头、开电视、音响或其他方式来抵消这些仪器的作用。这些现代化仪器的灵敏度很高,你的试图反而会引起情治机关的怀疑。最好的防范措施是说一些轻松的、无关紧要的话题,不要涉及内部秘密事项。
13.委托航空公司托运行李时,应十分谨慎。现金及贵重物品,特别是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工作笔记本等绝对不能放在托运的行李箱内。因为有时锁会被秘密撬开。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贵重物品的安全会受到威胁,而秘密资料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发现托运行李中的财物被盗,要向航空公司索取被盗证明并要求赔偿。
14.“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在美、加、澳和欧洲、亚洲到处散发攻击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反动宣传品。团组同志不仅不能拿和收,凡是有人谈到“法轮功”问题时,应有理有节的予以说明,阐明我们的观点,主动做工作。另一方面要在我驻外使馆党委指导下,主动对外宣传我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有关立场和政策,揭批“法轮功”邪教本质和社会危害,争取理解和支持。
15.涉外保密注意事项
涉外人员在涉外活动中要时刻牢记和认真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和职责,保持民族尊严和高尚气节,不为金钱、物质、美色所诱惑,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要遵循涉外保密工作“内外有别、内紧外松、区别对待和既确保国家保密,又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保密与开放、保密与友好、保密与对外交流合作的关系,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以保证涉外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涉外工作中,涉外人员应注意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或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交流、贸易洽谈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保密制度,明确划定外宾参观的范围、路线和项目,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确定主谈人和谈判口径,由指定人员负责接待、陪同、翻译和洽谈。
(2)境外人员在境内居留或临时住宿,应安排到经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旅游等部门审核、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外定点宾馆住宿,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户口。遇有境外人员要求去控制开放地区和非开放地区(包括军事设防地区),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前往。接待单位和陪同人员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规定的活动范围或往来路线。对军事禁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场所、部位,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境外人员引入。
(3)在对外洽谈贸易活动中,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内容包括:①我内部掌握的外贸政策、措施、进出口意图、计划;②主要出口商品的生产、产量(由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的除外)、换汇成本、盈亏、库存以及敏感性商品的进出口、成交价格等情况;③引进项目的外汇估算、批准的外汇额度及来源等事项。   
(4)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技交流,主办单位应事先对交流内容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经有关业务主管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参加国内外公开举办的各种展览,送展单位应将展出项目,包括展品、文字、图片、资料等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5)凡有境外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中外合营、合资企业,均不发给秘密级以上文件。我方人员需要阅读文件的,可按规定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阅读。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我方人员,不得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让外方人员接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参加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如确实需要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6)邀请或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录音、录像或合作拍电影、电视片等,须报经省级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在接受采访或拍片过程中,应按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涉及我国家秘密内容。
(7)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国保[1993)28号),呈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中央或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保密部门备案。同时,应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经批准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到省级以上(含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8)出国人员在国外应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在国外公共场所不要谈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以免被窃听。在谈判时,不要把秘密文件、资料摆在桌上,商议问题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在国(境)外需向国内拍发电报或电传时,如涉及内部秘密,应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确定通信方法,采用密码拍发电报或电传,严禁明码拍发或密电明复。在私人通信中不得谈及内部问题,更不准泄露国家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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